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章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第六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六百四十七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章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第六百四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化学物质的危害特性等定期组织开展化学物质污染信息调查,生产、进口、销售化学物质和使用化学物质生产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调查所需的化学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数量、用途、危害特性、排放等信息。 第六百四十六条 目录 第六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