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章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 第六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六百三十九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章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 第六百三十九条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近地表处置或者中等深度处置。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禁止在内河水域和海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第六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六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