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六百三十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百三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核素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制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名录,统一规定纳入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的判定方法及标准、矿产类别和工业活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第六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六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