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百六十二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百六十二条 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物品。 第五百六十一条 目录 第五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