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五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百四十二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五百四十二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退役的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百四十一条 目录 第五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