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五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百四十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五百四十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者,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百三十九条 目录 第五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