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五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百三十八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五百三十八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第五百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