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百一十四条

第五百一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