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二十章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四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四百九十六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二十章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四百九十六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百九十五条 目录 第四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