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二十章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四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四百九十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二十章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四百九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第四百八十九条 目录 第四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