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四百八十五条

第四百八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