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四百八十三条

第四百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生活垃圾分类;

固体废物贮存、利用、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涉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