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四百六十五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是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四条 目录 第四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