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四百四十八条
第四百四十八条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其他风险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