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四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四百四十六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四百四十六条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百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