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四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四百三十九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四百三十九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国家鼓励、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