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四百二十五条

第四百二十五条 国家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