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七章 土壤污染预防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四百二十五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七章 土壤污染预防 第四百二十五条 国家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破坏。 第四百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