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四百一十五条

第四百一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