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四百零三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零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 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的; 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零二条 目录 第四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