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百五十一条

第三百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河海联动的原则,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质符合入海河口生态环境质量要求。

入海河流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的管控,制定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