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二章 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 第三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百四十九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二章 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 第三百四十九条 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入海排污口深水设置,实行离岸排放。 第三百四十八条 目录 第三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