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四十四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者,并向负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百四十三条 目录 第三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