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百九十五条

第二百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工程和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流域水污染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镇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和维护、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黑臭水体整治、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等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涉及水污染防治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