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七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七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二百九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