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七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百八十二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七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二百八十一条 目录 第二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