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七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七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百七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