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 有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按期达标。

有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