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百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节 目录 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