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