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制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未报备案;

未配备应急设备、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