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十四节 其他违法行为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十四节 其他违法行为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制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未报备案; 未配备应急设备、器材。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