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十节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十节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环境排放禁止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目录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