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未依法取得连续施工作业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