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八节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八节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