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八节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八节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