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五节 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五节 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