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四节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四节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