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四节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四节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所有人处每辆(艘)五千元的罚款,对维修单位处每辆(艘)五千元的罚款。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