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一节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零九十条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一节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监测规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目录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