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 法律责任通则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 法律责任通则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移送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