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适用本条第三款规定。

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有关责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人免予承担责任:

战争;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