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产品碳足迹核算、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制度。

本法所称碳足迹,是指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温室气体清除量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