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 第四章 应对气候变化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节 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 第四章 应对气候变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国家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管理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应对气候变化与碳…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务院有关部门参与的决策协调机制,统一部署应对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督促重要目标任务落实。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温室气体与气候系统监测,建立健全气候变化监测发布制度。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相关资源、数据交流共享。 第一千零三十条 国家通过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可持续管理,发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增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国家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和科技支撑,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国家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第四章 目录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