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煤炭绿色智能开采,因地制宜采用保水开采、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减少对地质地貌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升煤炭洗选加工水平,提高原煤入选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资源综合开发和系统治理,统筹开发利用煤炭共伴生资源,开展煤层气开采利用,提高煤矸石、煤泥等清洁利用水平,科学合理利用关闭煤矿残存资源和地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