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百零一条 除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一百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