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 第三节 废弃物循环利用 第九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九百七十六条 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 第三节 废弃物循环利用 第九百七十六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废水、废液等进行综合利用。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磷石膏、赤泥、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九百七十五条 目录 第九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