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节 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九十四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节 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十四条 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生态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并通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发现有明显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