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