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