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