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